新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发布
 2021-10-26

10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 年版)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分数在整个评审分数的权重占比不低于60%。评审结果判定为甲等的,现场评审得分不能低于90%。评审周期为四年,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

 

《实施细则》指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应当包括质量、安全、能力、效率、运行等多个维度。对于综合医院,13个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和51个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标准,要尽可能纳入。优先选择本省数据基础较好的指标,指标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版标准的 60%。开展限制类技术、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纳入“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质控指标;提供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年度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全部纳入。

 

《实施细则》强调,医院提供值与核查真实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评审专家组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执行“全或无”规则,比如“护床比”,达到标准予以“给分”(或“满分”),否则计“零分”。连续监测指标,按照“区间赋分兼顾持续改进”原则给分。

 

据悉,三级医院评审新标准的围绕“医疗质量安全”这条主线,推动医院评审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转向以日常监测、客观指标、现场检查、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对于进一步促进医院践行“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努力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 年版)实施细则》全文。

http://www.nhc.gov.cn/yzygj/s7657/202110/b9fceda937184f259ecae7ece8522d24/files/e50177be353c4d5aa267916ebab25694.pdf